動態(tài)與觀點
- 引 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已經(jīng)于2021年1月1日起開始正式實行,對應的便是于1999年10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開始失效。
關于融資租賃合同的立法,《民法典》沿用《合同法》的基本框架,部分吸收相關融資租賃的司法解釋并根據(jù)司法實踐的呼吁,進行了一些符合時代要求的刪減。
本文作者結合《合同法》《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以下簡稱《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的立法規(guī)定,對相關法律涉及融資租賃合同部分對比分析,進而找到一些關于融資租賃立法新的變化,以希望對從事融資租賃業(yè)務的人士有所幫助。
- 探 討 -
一、《民法典》《合同法》《融資租賃司法解釋》“融資租賃合同” 部分法律條文規(guī)定
1、融資租賃合同的定義
《民法典》(現(xiàn)行有效):第735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合同法》(失效):第237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現(xiàn)行有效):【售后回租型融資租賃屬于融資租賃】第2條
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2、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
《民法典》(現(xiàn)行有效):第736條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shù)量、規(guī)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合同法》(失效):融資租賃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238條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名稱、數(shù)量、規(guī)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融資租賃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現(xiàn)行有效):【租賃合同的認定】第1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認定。
3、融資租賃通謀虛偽表示合同無效
《民法典》(現(xiàn)行有效):第737條
當事人以虛構租賃物方式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合同法》(失效):
未涉及。
《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現(xiàn)行有效):第1條
對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但實際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
4、特定租賃物未經(jīng)行政許可對合同效力影響
《民法典》(現(xiàn)行有效):第738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對于租賃物的經(jīng)營使用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不影響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失效):
未涉及。
《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現(xiàn)行有效):
未涉及。
5、融資租賃標的物的交付
《民法典》(現(xiàn)行有效):第739條
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
《合同法》(失效):第239條
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
《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現(xiàn)行有效):
未涉及。
6、承租人拒絕受領租賃物的情形
《民法典》(現(xiàn)行有效):第740條
出賣人違反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的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絕受領出賣人向其交付的標的物:
(一)標的物嚴重不符合約定;
(二)未按照約定交付標的物,經(jīng)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絕受領標的物的,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合同法》(失效):
未涉及。
《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現(xiàn)行有效):第3條
承租人拒絕受領租賃物,未及時通知出租人,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租賃物,造成出租人損失,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張損害賠償?shù)模嗣穹ㄔ簯柚С帧?/p> 7、承租人的索賠權 《民法典》(現(xiàn)行有效):第741條 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的,出租人應當協(xié)助。 《合同法》(失效):第240條 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的,出租人應當協(xié)助。 《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現(xiàn)行有效): 未涉及。 8、承租人行使索賠權的租金支付義務 《民法典》(現(xiàn)行有效):第742條 承租人對出賣人行使索賠權利,不影響其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但是,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免相應租金。 《合同法》(失效): 未涉及。 《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現(xiàn)行有效): 未涉及。 9、承租人行使索賠不能的違約責任承擔 《民法典》(現(xiàn)行有效):第743條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租人對出賣人行使索賠權利失敗的,承租人有權請求出租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合同法》(失效): 未涉及。 《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現(xiàn)行有效): 未涉及。 10、出租人不得擅自變更買賣合同內容 《民法典》(現(xiàn)行有效):第744條 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未經(jīng)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變更與承租人有關的合同內容。 《合同法》(失效):第241條 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未經(jīng)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變更與承租人有關的合同內容。 《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現(xiàn)行有效): 未涉及。 11、租賃物的對抗效力規(guī)則 《民法典》(現(xiàn)行有效):第745條
(一)明知租賃物有質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
(二)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時,未及時提供必要協(xié)助。
出租人怠于行使只能由其對出賣人行使的索賠權利,造成承租人損失的,承租人有權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