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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工程款及質保金的利息起算時間?

202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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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多數案件中都存在工程款拖欠給付的問題。此類案件所涉及的給付責任中不僅包括欠付的工程款,還包括欠付工程款所產生的孳息(利息)。雖然利息僅是欠付工程款的小部分數額,但是發(fā)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爭議產生、發(fā)酵直至最終解決這一段時間所產生的利息數額也不能忽視。而利息的起算點對于利息的數額會產生很大的影響,本文將梳理工程款及質保金的利息起算時間。


工程款利息起算時間的核心依據是“應付工程價款之日”

一、法律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  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開始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二、法條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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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爭議情形:已交付,但未結算的工程價款利息從何時計付?

根據建工解釋(一)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根據文義解釋來看,建設工程已交付,工程價款利息的計付自交付之日計算。這其中可以明確的是,已完成交付且已完成結算的工程款,欠付工程價款的利息自交付之日計算,并無不當。但是,對于已交付,未完成結算工作的工程,若自交付之日起算,則對具有給付責任的發(fā)包方來說顯失公平。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民一終字第196號民事判決中闡述:“雖然約定的應當支付工程進度款的金額實際上處于不明確的狀態(tài),從表面上看應以交付之日為標準確定利息的起算點,但由于工程竣工交付使用之時應付工程款即工程進度款的金額無法確定,故事實上無法據此計算應付工程款利息。”

因此,根據最高院生效的裁判案例來看,工程價款利息的計付上,不僅需要正確適用法律規(guī)范,還須與實際相結合,綜合判斷“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而非盲目根據是否交付、是否結算套用法律規(guī)定。

質保金利息的起算時間應根據質保金返還時間節(jié)點確定

一、法律規(guī)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guī)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guī)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wèi)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其他分單項工程為2年?!?/p>

二、 關于質保金利息的最高人民法院判例

1.  (2020)最高法民申3252號

質量保證金應從工程竣工之日起兩年內分段返還,該部分質量保證金的利息亦應分段計算。

2.  (2020)最高法民申2055號

雙方當事人對案涉工程質保金返還期限約定不明,原審法院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酌定案涉工程質保金返還期限為兩年。

3.  (2020)最高法民終1008號

經本院審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附件3《工程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期”約定中,除防水外其他工程保修期均為2年,一審法院以工程竣工驗收后2年始計算質保金利息,符合《工程質量保修書》關于“保修期滿后發(fā)包人將剩余保修款返還給承包人”的約定。

三、質保金利息起算時間的總結

質保金利息的計付起點在法律上并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在實務過程中,若發(fā)包方與承包方約定的質保期在合法期限內,法院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以返還質保金之日起算利息。如果存在雙方約定質保金以分段方式返還,則利息的計算也應當分段計算。

總 結 

實務中,在工程價款與質保金利息的計付問題上,人民法院更加尊重雙方的意思自治,有約定時遵從約定。在雙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計付利息。

通常情況下,由于工程價款的計付時間先于質保金的支付,如果將工程價款與質保金的利息統一計付,顯屬不當。因此,工程價款與質保金的利息計付,應當按照工程進度、付款進度綜合判斷,判別“應付價款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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