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態(tài)與觀點
- 引 言 -
實際控制人作為公司真正的幕后操縱者,往往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因此準確判定公司實際控制人便成為了公司糾紛中一個難點。厘清公司實際控制人的判定方法,對于透過繁雜表象確定公司的真正操縱人,對于更好的保護公司利害關系人權益和完善公司治理具有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
- 探 討 -
一、實際控制人的界定
《公司法》第16條、第21條、第216條都提到了公司實際控制人,其中第216條明確界定為“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xié)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qū)嶋H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認定實際控制人的關鍵在于判定公司控制權的歸屬,控制權是指對公司經(jīng)營管理、方針決策具有決定性的影響力,對公司的財務、人事等事務具有決定權?!豆痉ā穼⒐緦嶋H控制權表述為“實際支配公司行為”,但立法卻沒有對此作出進一步解釋,鑒于此,我們可以結合中國證監(jiān)會、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guī)定來理解“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內(nèi)涵和外延。
中國證監(jiān)會修訂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從上市公司收購人的角度對公司實際控制權進行了解釋,該辦法第84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投資者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東;投資者可以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超過30%;投資者通過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能夠決定公司董事會半數(shù)以上成員選任;投資者依其可實際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足以對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chǎn)生重大影響;中國證監(jiān)會認定的其他情形?!?/p>
由上可見,對于實際控制人的判斷,現(xiàn)行監(jiān)管立法主要是以股東大會表決權為基本判斷標準,同時以支配性影響力的有無作為兜底判斷原則。
就實際控制人而言,其掌控表決權的目的在于左右公司決議,實現(xiàn)對公司的控制,以表決權為基本依據(jù),審查判斷實際控制人具有客觀性和易證明性的優(yōu)點,但其確不能將實踐中復雜多樣的控制機制涵蓋在內(nèi)。
而以支配性影響力作為實際控制人的判斷標準,其重點是考察實際控制人是否對公司組成、決策步驟具有決定性和影響力,這種判斷標準的優(yōu)點是突破表象去揭示各種控制手段,但其不易證明,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
二、控制路徑總結
本文結合案例,對實踐中實際控制人控制公司的路徑總結如下:
通過投資關系實現(xiàn)對目標公司的控制包括間接持股、隱名持股等方式
(2018)最高法民再361號確認合同無效糾紛再審案中,法院認為創(chuàng)某公司持有沈某橋大酒店60%的股權,為沈某橋大酒店的控制股東,朱某是創(chuàng)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此認定,朱某通過投資關系,能夠?qū)嶋H支配沈某橋大酒店的行為,系沈某橋大酒店的實際控制人。
通過協(xié)議實現(xiàn)對目標公司的控制,協(xié)議控制是指通過在合同約定權利義務從而掌握公司實際控制權
(2019)湘01民終3799號收購股份糾紛案中,郭某和王某簽訂了《一致行動協(xié)議》,郭某作為王某一致行動人,在公司經(jīng)營過程中無條件與王某保持一致,同時王某除直接持有甲方股權外,還擔任公司董事長,能對公司決策產(chǎn)生重大影響并實際控制公司的經(jīng)營決策,王某及其一致行動人郭某乃公司的共同實際控制人。
利用特殊身份關系控制公司
在(2020)最高法民申1105號合同糾紛案中,法院認定王某雖然不是公司股東,但系公司股東張某的丈夫,且作為公司代表對外簽訂了《合作協(xié)議書》,并對公司的款項支出行使審批權力。在公司不能及時還款的情況下,王某自愿出具《保證書》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還款責任,法院據(jù)此認定王某系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并判決王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財產(chǎn)混同、控制公司人事任免
在(2021)最高法民申4488號合同糾紛案中,梁某為公司實際出資人和發(fā)起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監(jiān)事均系梁某指示出任,公司業(yè)務均由梁某負責處理,且公司經(jīng)營收入與梁某關聯(lián)公司營收存在混同,在此情形之下,法院認定梁某為公司實際控制人,對公司案涉?zhèn)鶆粘袚B帶賠償責任。
實際控制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
在(2020)閩民申2846號清算責任糾紛案中,林某雖非公司股東,但其在公司出現(xiàn)解散事由前后均能夠?qū)嶋H支配公司行為,包括支配公司參加訴訟確認債務等重大決策活動,法院據(jù)此認定林某系公司出現(xiàn)公司解散事由時的實際控制人。
以上僅為實務中實際控制人常見控制公司的方式,除此之外還有著控制公司印章、財務等方式。
三、實際控制人涉訴分析
通過對實務案例進行檢索分析,總結當前法院受理有關公司實際控制人案件的基本情況如下:
第一,案件類型較為單一
案件類型較為單一,主要集中在實際控制人利用關聯(lián)關系從事關聯(lián)交易和關聯(lián)擔保損害公司利益。若以當事人的請求權基礎為依據(jù),案件類型主要存在有以下三種:
類型一:公司為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效力之爭。較為常見的就是目標公司為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因被擔保之事由產(chǎn)生涉訴糾紛,目標公司主張該擔保未經(jīng)股東大會決議,當為無效。
類型二:債權人主張實際控制人不當處分公司財產(chǎn)的侵權訴訟。如債權人對目標公司享有到期債權未獲清償,目標公司控制人將公司部分資產(chǎn)轉讓給關聯(lián)公司,債權人以實際控制人行為損害其債權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承擔侵權責任。
類型三:股東代表訴訟要求實際控制人賠償公司損失。公司實際控制人將目標公司資產(chǎn)轉移至關聯(lián)公司,目標公司股東要求實際控制人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第二,在訴訟主體方面
第二,在訴訟主體方面,實際控制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公司法人;被控制的公司既有上市公司,也有非上市公司。
第三,在實際控制人控制公司途徑方面
第三,在實際控制人控制公司途徑方面,間接持股是基本方式。常見的實際控制人的控制方法以間接持股為基本手段,在手機控制人與控制公司之間,往往存在一些中間公司,其股權結構呈現(xiàn)金字塔特征。在這種模式下,實際控制人處于金字塔頂端,通過間接持股層層控制下層公司。除此外,還存在著以夫妻、親屬名義持股、協(xié)議控制等方式。
第四,在證據(jù)種類方面
第四,在證據(jù)種類方面,總體上以相關公司的工商登記資料、信息披露文件、財務憑證、交易合同等書證和證人證言。
在審判實踐中,關于實際控制人的判斷標準,舉證責任分配、證據(jù)證明力等問題,是案件中存在的難點爭議問題。
- 結 語 -
隨著現(xiàn)行公司治理模式的復雜化、多元,控制公司的手段豐富多變,簡單透過表象確定公司實際控制仍存在較大困難。但確定公司實際控制人在公司糾紛中確依舊是一個不可回避乃至至關重要的問題,確定公司實際控制人對于公司治理、保護小股東利益等意義重大。
商業(yè)及訴訟-公司實際控制人研究小組
免責聲明:本文僅為分享、交流、學習之目的,不代表恒都律師事務所的法律意見或?qū)Ψ傻慕庾x,任何組織或個人均不應以本文全部或部分內(nèi)容作為決策依據(jù),因此造成的后果將由行為人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