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態(tài)與觀點
一、案件速覽
近日,恒都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劉志成與云南祺源文化收藏品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云南祺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琦著作權確權及侵權糾紛再審案件作出的行政裁定書,判令駁回劉志成的再審申請。
云南祺源公司與云南省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研究院(“云南省產檢院”)共同牽頭完成的云南省地方標準《新老陶瓷鑒定》(DB53/797-2016)經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三級法院審查,三次認定為“法人作品”,兩起草單位享有完整著作權。恒都代理云南祺源公司獲得全面勝訴!
二、案情簡介
2014年2月1日,云南省產檢院與云南祺源公司作為主要起草單位提出新老陶瓷痕跡顯微鑒定云南省推薦性地方標準制定項目立案申請。
2014-2016年間,采樣小組成員在省文物局的協(xié)調下赴云南省各地窯址、博物館、文館所收集瓷片(器)照片并將其轉換成微觀圖片,相關圖片存儲于起草單位提供的儲存介質,保留在起草單位處。后來祺源公司和省產檢院成立標準起草小組,多次進行實驗驗證,編制標準稿件、征詢專家意見、技術審查、科技查詢等,期間大改3稿、小改10余稿,最終完成《新老陶瓷痕跡鑒定》云南省地方標準。
2016年9月6日,省質監(jiān)局以2016年第16號公告批準新老陶瓷鑒定作為云南省推薦性地方標準進行發(fā)布。
劉志成參與了前期的采樣過程,在標準發(fā)布后提起本案訴訟,要求認定他對該地方標準享有著作權,為主要起草人,云南祺源公司侵犯其著作權。
三、本案亮點
最高人民法院認定《新老陶瓷鑒定》是云南祺源公司和云南省產檢院為申報云南省地方推薦性標準所起草和編制;標準編制工作中涉及到的資金,是由起草單位籌集、安排、使用;標準編制中涉及到的資料采集、調研、起草、征求意見、送審等工作,均是由起草單位主持進行,該作品的編制,完全體現(xiàn)了起草單位的意志。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的云南省地方標準《新老陶瓷鑒定》(DB53/797-2016)為云南祺源公司和云南省產檢院“法人作品”的認定正確,駁回再審申請人劉志成關于署名權及侵權等各項再審理由。
四、恒都工作
一審階段
恒都在一審階段接受云南祺源公司和汪琦的委托后,迅速組織律師團隊,對該地方標準歷經兩年的形成過程進行了完整復盤,并仔細研究了新老陶瓷鑒定方面的專業(yè)知識,迅速將案件核心鎖定為主張云南省地方標準《新老陶瓷鑒定》(DB53/797-2016)為法人作品,著作權人為云南祺源公司和云南省產檢院,劉志成對該“法人作品”不享有任何權利,其主張署名和侵權無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
在前述答辯思路的指導下,恒都協(xié)助云南祺源公司和汪琦從以下幾方面組織證據:
1. 項目啟動之初,云南祺源公司與云南省產檢院簽訂的合作協(xié)議書;
2. 關于該地方標準的立項申請、建議函、項目通知等;
3. 前期采樣過程中云南省文物局向各文管所下發(fā)的協(xié)助函;
4. 項目組去云南各窯址采集陶瓷樣本的計劃書、照片、調研日志等;
5. 云南省質監(jiān)局下達項目計劃通知書;
6. 《新老陶瓷鑒定》編制過程記錄,實驗論證過程等;
7. 兩次科技查新報告、向相關專家征求意見匯總表等;
8. 云南祺源公司投入的專項審計報告;
9. 關于“法人作品”的最高院民事裁定書等。
由于該案件事關云南省地方標準,案件事實歷時兩年多且涉及到的人員、部門較為復雜,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為查明案情,一審共開庭三次,對案件事實進行抽絲剝繭式的審查,恒都全程代理并對當事人進行指導,將整個過程基本還原,為法院查明事實提供了較大的幫助。
最終,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支持恒都的代理意見,作出(2018)云01民初1584號民事判決書,認定《新老陶瓷鑒定》(DB53/797-2016)為“法人作品”,著作權人為云南祺源公司和云南省產檢院,劉志成對該法人作品不享有任何權利,其主張署名和侵權無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
二審階段
劉志成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向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確認其著作權人的身份,并主張云南省地方標準應當將其列為主要起草人,云南祺源公司侵犯其著作權。
恒都繼續(xù)代理云南祺源公司和汪琦進行答辯,協(xié)助云南省高院將整個過程進行了詳細的事實梳理,并強調了該地方標準明確列明云南祺源公司和云南省產檢院為主要起草單位,對外由兩家起草單位承擔責任,歷時兩年的立項、采樣、實驗、撰寫、修改、專家意見匯總等全部由整個項目組完成,云南祺源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財力,劉志成僅參與前期采樣工作,且其身份存疑等。
最終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作出(2019)云民終923號民事判決書,駁回劉志成的上訴請求,維持了一審判決。
再審階段
劉志成不服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二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申請,并向最高院提交了部分證據。
恒都繼續(xù)代理云南祺源公司和汪琦,對劉志成提交的證據進行了詳細的質證,同時通過時間和事件的梳理讓承辦法官以最有效的方式全面了解案件事實和爭議焦點,并通過多次溝通充分闡述了我方的觀點,對于“法人作品”的構成要件及與本案的契合進行了一一論證。
最高人民法院在審查了雙方材料及代理意見后,全部支持了恒都的觀點,作出(2020)最高法民申4236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劉志成的再審申請。
五、案件意義
1. 經過三級法院的認定,云南省地方標準《新老陶瓷鑒定》(DB53/797-2016)的“法人作品”的屬性得到最終確認,侵權與否的爭議得到解決,其頒布實施不再受到任何影響;
2. 通過近三年的訴訟,云南祺源公司的著作權人身份得以司法確認,其前期投入的大量人力、物力、財力得到一定的回報,公司得以正常開展工作;
3. 該案件的勝訴,為“法人作品”在司法實踐中的認定提供了一定的參考。
本案專業(yè)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