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態(tài)與觀點
每一位專利代理師都希望自己撰寫的專利申請文件中的技術方案能夠獲得授權,同時也希望授權后的專利能夠經得住無效宣告的考驗,從而保障專利權人的利益。如何從專利復審案中找尋撰寫經驗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本文中,筆者從專利復審案例入手,分析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書可專利性并提出建議,以期為行業(yè)提供參考。
案例釋義
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布的“2020年度專利復審無效十大案件”中,筆者關注到一件名稱為“一種移動電源的租借方法、系統(tǒng)及租借終端”(專利號:ZL201580000024.X)專利先后多次被提起無效宣告請求,最終都判定維持專利權有效。
該專利授權文本中的權利要求1如下:
一種移動電源的租借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移動終端接收第一借入移動電源的指令;移動終端接收移動電源租借終端的身份識別號碼;移動終端向云端服務器發(fā)送第二借入移動電源的指令,以由云端服務器判斷發(fā)送第二借入移動電源的指令的用戶是否有租借移動電源的權限……
針對該專利,深圳市云充吧科技有限公司等無效宣告請求人提供了5份專利文件作為證據材料,請求部分權利要求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其中,權利要求1與無效宣告請求人提供的證據1相比具有區(qū)別技術特征,但無效宣告請求人認為該區(qū)別技術特征屬于本領域慣用技術手段。
不過,無效決定指出:如果將商業(yè)規(guī)則應用于不同于現有技術的應用場景中,所述商業(yè)規(guī)則與所述應用場景中的處理過程相互支持、相互作用,在處理過程中的信號走向、信息控制方式發(fā)生較大變化,進而導致處理過程產生了較大的差異,且這種應用能夠獲得不同于現有技術的有益效果,則該應用具有創(chuàng)造性。
引發(fā)思考
筆者從專利申請撰寫和審查意見答復的角度,提出兩點思考。
一是該案的公開文本中包括6個獨立權利要求。例如,權利要求11-16中撰寫角度是云端服務器,保護的是云端服務器側的移動電源的租借方法,權利要求17-22中是方法權利要求11-16對應的系統(tǒng)。
該案中的移動電源的租借技術由移動終端、云端服務器和移動電源來共同配合完成,該案采用了單側撰寫的原則,以技術方案中涉及的一側設備作為實施主體來進行技術特征的描述。具體來講,分別從移動終端、云端服務器和移動電源的角度進行了撰寫,避免了后續(xù)專利間接侵權認定困難的問題。該案涉及的移動電源的租借方法屬于商業(yè)方法類專利,但該案在申請文件中限定了其應用場景具體為移動電源的租借方法,而不是一種寬泛的設備的租借方法,因此,在移動電源的租借的應用場景下,申請人具體描述了如何實現移動電源的租借的技術手段,實現了有益效果。
二是從該案例的授權文本中可以看出,申請人將權利要求12中的部分技術特征和權利要求13中的全部技術特征加入了獨立權利要求中。這是因為權利要求12中包括了是否具有權限的兩種情況,申請人只將具有權限的情況加入了獨立權利要求中,對于不具有權限的情況,申請人將其保留在原來的權利要求12中,從而為該技術方案爭取了合適的保護范圍。
在筆者看來,在申請文件撰寫過程中,如果涉及多個實體配合完成的技術方案,那么可以采取單側撰寫的原則。如果是商業(yè)方法類專利申請,為了突出商業(yè)方法應用于不同于現有技術的應用場景,那么需要限定其具體的應用場景,僅描述該具體場景下采用的技術手段,以達到相應的技術效果。如果在技術手段中存在是否兩種情況的方案,為了避免后續(xù)被審查員指出不清楚的問題,那么需要詳細撰寫在申請文件中。
另外,在答復審查意見時,尤其是在修改權利要求時,為了避免過度縮小保護范圍,可以考慮選擇是否將兩種方案中的一種方案加入獨立權利要求中,為技術方案爭取合適的保護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