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態(tài)與觀點
說到影視劇中演員們帶火的同款產品,不少人都可能接觸過,這些影視劇衍生產品隨著影視劇的熱播而獲得了較高的關注度。在各大電商平臺上,以影視劇名稱為關鍵詞的衍生產品數不勝數。但是商家如果未經授權,擅自以影視劇名稱或圖片宣傳、銷售衍生品,則可能構成侵權。
近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就上海劇酷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下稱劇酷公司)起訴廣州佳和美首飾廠(下稱佳和美首飾廠)版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認定佳和美首飾廠侵犯了劇酷公司的版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佳和美首飾廠須賠償經濟損失等共計5萬元。
劇酷公司是電視劇《親愛的,熱愛的》的版權方,劇中演員楊紫飾演的角色佩戴了一款“h”型項鏈,在電視劇播出后廣受歡迎。2019年,劇酷公司發(fā)現(xiàn)佳和美首飾廠在電商平臺上銷售劇中同款項鏈,并使用《親愛的,熱愛的》劇名和劇照作為產品名稱和宣傳圖片進行宣傳。劇酷公司認為對方涉嫌侵犯其享有的版權及不正當競爭。
在溝通無果后,劇酷公司將對方起訴至一審法院。
一審法院結合在案證據認為,佳和美首飾廠銷售被訴商品的行為侵犯了劇酷公司就影視作品《親愛的,熱愛的》所享有的版權,但并未構成不正當競爭,佳和美首飾廠須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3萬元。
一審判決后,劇酷公司上訴至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其認為,一審判賠額過低,被告構成不正當競爭。
佳和美首飾廠公告期屆滿后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提交答辯意見。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后改判佳和美首飾廠相關行為既構成版權侵權,也構成不正當競爭。其主要理由為:涉案電視劇具有一定知名度,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規(guī)定的具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在此基礎上,涉案電視劇名《親愛的,熱愛的》屬于具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劇酷公司在天貓網站上授權3家店鋪銷售與被訴侵權產品一致的項鏈產品。佳和美首飾廠在其與涉案電視劇不存在關聯(lián)關系的情況下,使用涉案電視劇名稱作為產品名稱,該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獲取了不當競爭優(yōu)勢,損害了劇酷公司競爭利益,構成對劇酷公司的不正當競爭。法院在綜合考慮涉案作品的類型、獨創(chuàng)性程度以及涉案商品的知名度,佳和美首飾廠的侵權情節(jié)、規(guī)模等因素后,酌情提高賠償額至5萬元。
釋法
該案二審法院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法官石靜涵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采訪時表示,司法實踐中,由于影視劇涉及版權及其鄰接權、商標權、專利權等多種權利保護客體,權利主體也紛繁復雜,因此權利人對版權侵權行為的維權困難重重。該案通過對競爭關系和有一定影響商品的界定,認為影視劇屬于在文化市場中流通的商品,而影視劇制片方與影視劇衍生品制售者存在競爭關系,從而認定擅自使用影視劇名稱宣傳衍生品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對于進一步加大創(chuàng)新保護力度、凈化市場環(huán)境具有積極的示范意義。
值得關注的是,劇酷公司作為涉案電視劇的發(fā)行方和版權人,在其并未舉證證明其享有相關配飾、服裝等衍生品知識產權權利的情況下,無權壟斷電視劇衍生品的全部知識產權,無權禁止他人制造、銷售與電視劇相關的衍生品。但是,有序的市場環(huán)境和明確的競爭規(guī)則是維護市場健康發(fā)展的基石,也是反不正當競爭法所關注和規(guī)制的重點。若他人隨意使用涉案電視劇名稱進行宣傳、推廣,以自由競爭之名、行損害他人合法權益之實,則該行為亦難謂正當,有必要對其進行規(guī)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