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目前,“網購”已經成為人們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種購物方式,電商平臺也成了各大商家的“必爭之地”。伴隨著電商經濟的蓬勃發(fā)展,知識產權權利人通過向電商平臺發(fā)起知識產權投訴,以保護自身權益,也是目前非常常見的知識產權維權方法。
然而,基于互聯(lián)網本身的特殊性,錯誤投訴乃至惡意投訴并不罕見,基于“通知-刪除”規(guī)則,電商平臺在接到權利人發(fā)出的、符合要求的侵權通知后,可能會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而相關下架措施的實施,無疑會對平臺商家的經營活動造成影響,如果下架措施發(fā)生在例如“雙十一”、“618”等某些特定的大促活動前夕,相關影響將更甚,勢必會給平臺商家的經營活動造成巨大影響。平臺商家了解如何應對電商平臺的錯誤通知,既有助于避免熱銷鏈接被斷開導致的巨額損失,也有助于維護自身商譽。
明辨“錯誤通知”關于“錯誤通知”的說法,我國法律明晰了因錯誤通知造成平臺內經營者、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損害的,權利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具體體現(xiàn)在我國《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二條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但關于什么是“錯誤通知”,相關法律并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對此可以參考相關法院的司法實踐及態(tài)度。2019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制訂的《涉電商平臺知識產權案件審理指南》中提到,“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最終認定被通知人不構成侵權的,應當屬于通知人通知錯誤”,由此可見,“錯誤通知”并不要求權利人于發(fā)起投訴時存在主觀過錯,只要相關投訴最終被不認定不構成侵權,即屬于“錯誤通知”。
應對“錯誤通知”
1、自檢自查、相應投訴
對于被投訴的平臺商家而言,在接收到平臺轉送的侵權通知后,應當及時進行自查,及時分析自身產品是否存在權利人所聲稱的侵權情況,若認為不構成侵權,則權利人的侵權投訴即可能構成“錯誤通知”。
在這一情況下,平臺商家應當積極運用平臺規(guī)則,在平臺規(guī)定的時間范圍內積極應對,準備申訴材料,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為的初步證據,盡力解除相關產品被下架的風險。與此同時,平臺也會將平臺商家的反通知轉送給權利人,也能夠在某程度上使得權利人意識到所發(fā)出的通知是錯誤的,也便于權利人及時撤回錯誤通知。
此外,積極響應所收到的投訴材料,也有助于平臺商家后續(xù)在必要時向權利人主張損失。若權利人在意識到所發(fā)出的通知為錯誤的而堅持不進行撤回,而對于后續(xù)的錯誤通知,權利人則屬于存在主觀過錯的情況,后續(xù)造成的損失,平臺商家后續(xù)可以向權利人進行主張。
2、運用法律,恢復鏈接
若平臺商家的產品鏈接已經被下架,而自身又認為相關產品不構成侵權,又恰逢重要的大促時機,不恢復鏈接將會錯過大促,造成難以挽回的損失,在這種情況下,平臺商家可以積極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身權益。
若平臺商家認為權利人的投訴行為可能存在不正當競爭的意圖,可以考慮以不正當競爭糾紛作為案由提起訴訟;若僅僅是純粹的錯誤通知,可以選擇以侵權責任糾紛為案由提起訴訟。基于需要提起訴訟的背景下,積極運用行為保全制度,向法院申請訴前行為保全,要求權利人立即停止針對自身的投訴,法院在接到申請后的四十八小時內會作出裁定,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則平臺需要立即恢復鏈接,此舉能夠及時地避免產品因被下架而產生的損失,商家通過此措施尤其可以避免錯過某些大促時節(jié)。
3、積極反擊,消除威脅
在面對權利人發(fā)起的侵權投訴時,平臺商家相當于收到了侵權警告,若確信自身產品不存在侵權的情況,則不宜消極等待,可考慮積極反擊。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平臺商家可以嘗試積極提起確認不侵權之訴,由法院對相關產品是否構成侵權進行判斷,以便于將熱門產品重新上架。
所謂確認不侵權之訴,是指在面對知識產權權利人發(fā)出的侵權警告,若知識產權權利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提起訴訟,也沒有撤回警告,則被警告人可以主動提起訴訟來確定被投訴產品是否構成侵權,此舉有利于消除因知識產權權利人怠于行使權利、或是惡意投訴等給被警告人所造成的不利影響,消除懸于頭頂?shù)摹斑_摩克利斯”之劍。
結論
天貓、京東等電商平臺已經成為了各大商家的“必爭之地”,一款產品能夠沖上熱門榜,背后是商家的辛苦經營,若一款熱門商品無辜被下架,對商家而言將是巨大的損失。在面對知識產權權利人的錯誤投訴時,平臺商家并非只能被動應對乃至束手無策,平臺商家可以參考上述應對方式,積極應對,避免鏈接下架,即便平臺錯誤斷鏈,也可以及時恢復產品鏈接,以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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