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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征求意見稿)》及配套指引解讀系列之一——簡析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出資人、實際控制人的影響

2023-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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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 言 -

為進一步規(guī)范私募基金行業(yè)高質量發(fā)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yè)協(xié)會(以下簡稱基金業(yè)協(xié)會)擬對 2014 年 1 月發(fā)布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簡稱《辦法》)進行修訂,并將名稱修改為《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以下簡稱《登記備案辦法》)。

與基金業(yè)協(xié)會發(fā)布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須知》《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以及于2022年9年3日發(fā)布的《登記材料清單(2022版)》等自律規(guī)則相比,此次2022年12月30日發(fā)布的《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征求意見稿)》、《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指引第1號-基本經營要求(征求意見稿)》(簡稱《登記指引第1號》)、《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指引第2號-股東、合伙人、實際控制人(征求意見稿)》(簡稱《登記指引第2號》)、《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指引第3號-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事務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征求意見稿)》(簡稱《登記指引第3號》),就管理人的基本經營要求、出資人要求和高管人員要求等實踐中問題比較集中、亟待明確的重要事項,通過“辦法+指引”的方式,對現(xiàn)行碎片化的規(guī)則進行系統(tǒng)的整合、重構,并進一步細化了業(yè)務標準,適度提高了登記備案規(guī)范要求。

《登記備案辦法》對登記相關制度進行了進一步豐富和完善,進一步明確登記備案的辦理流程、時限和工作機制,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進行實際控制人、第一大股東、法定代表人的重大事項變更時,同樣也需要參照適用,本文將就對管理人出資人、實際控制人影響進行分析解讀。

- 探 討 -

規(guī)則體系框架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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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人、實際控制人的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出資人的基本要求

按照《登記備案辦法》第九條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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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條款內容,可以總結出,擔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合伙人的基本要求:①以合法自有資金出資;②內部治理結構、運營及財務狀況符合要求;③具有相關經驗且滿足5年要求;④其他情形。

上述要求,主要是對以往實踐經驗及自律規(guī)范要求的整合,重點強調管理人的出資人、實際控制人專業(yè)經驗及勝任能力的要求,其中專業(yè)經驗是指具有從事資產管理、投資、相關產業(yè)等相關經驗,對于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從事銷售崗、運營崗、行政崗等任職人員可以得知無法再擔任管理人的出資人;實際控制人具體經驗范圍參考此次發(fā)布的《登記指引2號》的內容,下文已論述,此處不再贅述。

需要注意的是,《登記備案辦法》適度提高了出資人相關工作經驗年限要求,從3年提高至5年;這里并沒有限制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主要出資人”,而是將對象擴大到“股東、實際控制人、合伙人”,從條款內容上看,應是包含全體股東/合伙人;另外,協(xié)會首次明確了管理人的股東和高管人員需要相掛鉤的要求,此條最后內容,規(guī)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為自然人的,除另有規(guī)定外應當擔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執(zhí)行事務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

另外,此條最后內容,規(guī)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為自然人的,除另有規(guī)定外應當擔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執(zhí)行事務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可以看出,協(xié)會明確了管理人的股東和高管人需要相掛鉤的要求。

實際控制人的特殊要求

1、實際控制人工作經驗的要求

此次基金業(yè)協(xié)會對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和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實際控制人的工作經驗要求進行了明確的區(qū)分及列舉,管理人實際控制人需要具備金融機構、私募管理人、政府部門、事業(yè)單位、政府及其授權機構出資設立并控股的企業(yè)或者上市公司從事相關資產管理工作或高級經濟管理相關工作經驗之一,再次重申不包括個人投資經歷。

根據(jù)《登記指引2號》第九條、第十條,匯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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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實際控制人認定

《登記指引2號》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整合了并進一步明確實際控制人認定的相關自律規(guī)則,具體包括公司實控認定、合伙企業(yè)實控認定、實控追溯要求、國資實控追溯、外資實控追溯、共同實際控制人、無實際控制人、變相轉移實控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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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國資實控追溯”和“外資實控追溯”,進一步提高了追溯的要求;另外根據(j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須知》的規(guī)定,“實際控制人應一致追溯到最后自然人、國資控股企業(yè)或集體企業(yè)、上市公司、受國外金融監(jiān)管部門監(jiān)管的境外機構”,此次《登記備案辦法》實際控制人追溯要求明確增加了“大學及研究院所等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

私募基金管理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或者主要出資人的負面清單

此條款通過設置負面清單的方式,重點防范“偽”私募、亂私募,嚴把行業(yè)入口關。

根據(jù)《登記備案辦法》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成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或者主要出資人(是指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 25%以上股權或者財產份額的股東、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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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根據(jù)《登記指引2號》第八條,基金業(yè)協(xié)會具體列明了對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資人最近 3 年內協(xié)會加強核查的情形的,并可以視情況征詢相關部門意見。

特殊股東要求

根據(jù)《登記指引2號》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的規(guī)定,基金業(yè)協(xié)會此處將“上市公司”、“金融機構”、“資管產品出資”、“沖突業(yè)務限制”特殊股東給予明確的指引及要求,具體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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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穩(wěn)定及架構要求

根據(jù)《登記備案辦法》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保持資本充足,滿足持續(xù)運營、業(yè)務發(fā)展和風險防范需要,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合伙人不得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所持有的股權、財產份額或者實際控制權,除另有規(guī)定外自登記之日起 3 年內不得轉讓。

根據(jù)《登記指引2號》第二條的規(guī)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資架構應當簡明、清晰、穩(wěn)定,不存在層級過多、結構復雜等情形,無合理理由不得通過特殊目的載體設立兩層及以上的嵌套架構,不得通過設立特殊目的載體等方式規(guī)避對股東、合伙人、實際控制人的財務、誠信和專業(yè)能力等相關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基金業(yè)協(xié)會首次明確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所持有的股權、財產份額或者實際控制權,自登記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

而現(xiàn)行規(guī)則規(guī)定的是,在備案完成第一只基金產品前,不得進行法定代表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重大事項變更;不隨意更換總經理、合規(guī)風控負責人等高管人員;此次新規(guī)由“備案完成第一只基金產品前”修改為“自登記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對管理人出資穩(wěn)定性提出了更加嚴格的要求。

- 結 語 -

除上述條款內容外,在管理人機構出資人層面,還需要注意此次新規(guī)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實繳貨幣資本至少1000萬的要求”,作為擬申請管理人登記機構或者申請出資人變更的管理人機構,需要注意出資人的出資能力問題,是否能夠提供符合要求的出資能力證明材料。

- 本文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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