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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都代理國企執(zhí)行異議之訴案件全面勝訴

202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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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亮點 -

申請追加程某1、程某2為執(zhí)行案件被執(zhí)行人的依據為本案主要的亮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zhí)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七條規(guī)定:作為被執(zhí)行人的營利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zhí)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guī)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fā)起人為被執(zhí)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范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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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恒都代理的北京某公司與深圳某公司、程某1、程某2執(zhí)行異議之訴案件,收到終審勝訴民事判決書。法院支持了恒都律師的主張,該案件取得了最終的勝利。

- 案件背景 -

2016年10月19日,北京某公司作為賣方與買方深圳某公司簽訂買賣合同,約定北京某公司向深圳某公司出售汽油,深圳某公司支付貨款。

后因深圳某公司一直未按照合同約定向北京某公司支付貨款,北京某公司向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豐臺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深圳某公司支付剩余貨款及違約金。豐臺法院于2020年9月判決深圳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北京某公司貨款,并支付違約金。

判決生效后,深圳某公司未按照判決履行給付義務,因此北京某公司向豐臺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由于深圳某公司除銀行賬戶的4000余元外無其他可執(zhí)行財產,豐臺法院于2021年4月裁定終結本次執(zhí)行程序。

后經查詢發(fā)現(xiàn),深圳某公司成立于2014年2月18日,成立時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股東程某3、黃某各認繳500萬元,公司章程記載股東應于公司設立后兩年內足額繳納出資。

2016年1月18日,黃某、程某3未履行出資義務即分別將其持有的深圳某公司的股權全部轉讓給程某1、程某2。直至2021年,深圳某公司的注冊資本尚未實繳,因此,北京某公司向豐臺法院提出追加程某1、程某2為執(zhí)行案件被執(zhí)行人的申請。

豐臺法院于2021年11月作出執(zhí)行裁定書,支持了北京某公司對程某1、程某2的追加申請。后程某1、程某2分別提起執(zhí)行異議之訴,請求駁回追加程某1、程某2為被執(zhí)行人的申請。

- 案件爭議焦點 -

程某1、程某2是否應當在未出資范圍內對深圳某公司欠付北京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 恒都工作 -

在接受客戶委托后,恒都律師立即開展工作,結合客戶已有證據對案件進行了全面的梳理,檢索、研究了相關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以及受理法院的相關案例,最終確定了本案的代理方案,核心觀點為:

首先,圍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zhí)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結合在執(zhí)行過程中深圳某公司并無財產可供執(zhí)行這一事實論證深圳某公司已經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而程某1、程某2的出資期限已屆滿,其應當在未繳納出資范圍內承擔責任。

其次,針對程某1、程某2提出的公司人格獨立、深圳某公司并未破產,程某1、程某2無需承擔責任的觀點,結合案件事實以及深圳某公司已多年未公示年度報告、并且已經于2022年5月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而直至庭審時都未恢復營業(yè)狀態(tài)等事實,證明深圳某公司已多年未經營,不具備清償北京某公司全部債務的可能性。

因此,程某1、程某2已經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當予以追加為被執(zhí)行人的情形,其應當在未出資范圍內對深圳某公司欠付北京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 裁判結果 -

一審法院判決追加程某1、程某2為執(zhí)行案件的被執(zhí)行人,具體理由如下:

作為被執(zhí)行人的營利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zhí)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guī)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fā)起人為被執(zhí)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范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案中,深圳某公司成立于2014年2月18日,現(xiàn)其無財產可供執(zhí)行,程某1、程某2于2016年3月23日登記成為深圳某公司的股東,認繳出資為500萬元。公司章程載明股東應于公司設立后兩年內分批繳納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出資額。

股東認繳出資期限已經屆滿,程某1、程某2未履行出資義務,北京某公司申請追加程某1、程某2為被執(zhí)行人,要求其在未繳納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于法有據,予以支持。

程某1、程某2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為程某1、程某2的上訴請求應予駁回;同時認定一審法院判決內容表述不當,因此撤銷一審判決,駁回程某1、程某2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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