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態(tài)與觀點
恒都代理案件入選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中國法院
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
- 恒都業(yè)績 -
今天是第22個世界知識產權日,最高人民法院于4月21日召開知識產權宣傳周新聞發(fā)布會。會上,最高法通報全國法院2021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總體情況,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管轄的若干規(guī)定》以及2021年中國法院10大知識產權案件和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
其中,恒都代理的案件入選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
專利權權屬、侵害專利權糾紛案件:
凱賽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凱賽(金鄉(xiāng))生物材料有限公司與山東瀚霖生物技術有限公司等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終1305號民事判決書〕
- 本案亮點 -
本案涉案專利為非新產品制備方法,舉證難度較大,作為原告,需要完成以下三方面初步舉證責任:
(一)被告制造的產品與使用專利方法制造的產品屬于相同產品;
(二)被告制造的產品經由專利方法制造的可能性較大;
(三)原告為證明被告使用了專利方法盡到合理努力。
代理律師通過多方面的舉證,向法庭證明了我方作為原告已經完成了對于前述事實完成舉證義務后,證明責任發(fā)生轉移,應當由恒基公司、歸源公司舉證證明其長碳鏈二元酸的制造方法不同于涉案專利方法,并最終認為恒基公司、歸源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實施的方法不同于涉案專利方法,最終認定構成侵權,并判決恒基公司、歸源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并分別賠償兩原告200萬元和300萬元。
- 案情簡介 -
凱賽公司系涉案專利(專利號:201010160266.4、名稱為“生物發(fā)酵法生產長碳鏈二元酸的精制工藝”)的專利權人,凱賽金鄉(xiāng)公司為涉案專利的普通被許可人,有權與凱賽公司共同提起侵權訴訟。
被告瀚霖公司的長碳鏈二元酸項目使用了與涉案專利相同的工藝。瀚霖公司在明知其生產線實際使用的工藝與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相同,但仍然將該生產線以畸低價格租賃給恒基公司,恒基公司接手經營瀚霖公司的侵權生產線后,相關生產工藝并未發(fā)生改變,仍然使用與瀚霖公司完全相同的工藝,并對外許諾銷售、銷售使用涉案專利技術方案獲得的長碳鏈二元酸產品,侵害了凱賽公司的涉案專利。
在實施了上述侵權行為的基礎上,恒基公司又將瀚霖公司的侵權生產線的租賃權、管理權轉移給了歸源公司,由歸源公司負責使用涉案專利生產、銷售侵權的長碳鏈二元酸產品,恒基公司、歸源公司、瀚霖公司的行為共同構成對凱賽公司涉案專利權的侵害。
2019年6月,凱賽公司和凱賽金鄉(xiāng)公司以恒基公司、歸源公司、瀚霖公司侵害涉案專利權為由,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損失,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后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萊陽市恒基生物制品經營有限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兩原告200萬元,被告山東歸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兩原告300萬元。
恒基公司和歸源公司不服該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本案主要焦點 -
(一)非新產品的舉證責任問題以及凱賽公司、凱賽金鄉(xiāng)公司是否已經完成其舉證義務;
(二)恒基公司、歸源公司提交的證據是否足以證明其實施的方法不同于涉案專利方法。
- 恒都律師工作 -
(一)積極舉證并且已經盡力完成自身舉證義務
1、首先,通過積極舉證并通過對證據的分析梳理,詳細向法庭陳述現有證據足以認定歸源公司的產品與涉案專利方法制造的產品屬于相同產品。
2、其次,通過對于涉案項目環(huán)評報告的報批文件分析并結合國家相關規(guī)定,詳細向法庭陳述了恒基公司、歸源公司制造的產品經由涉案專利方法制造的可能性較大。
3、最后,為證明恒基公司、歸源公司使用了涉案專利方法,在一二審中均積極舉證,舉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檢測報告、在先判決、侵權樣品的公證固定、測試報告、環(huán)評報告等,已盡到合理努力。
(二)積極分析對方證據,通過對涉案專利技術的生產工藝、現場勘驗狀態(tài)、以及國家標準的相關要求等內容進行分析計算,詳細向法庭陳述了現場勘驗結果的不真實性,不足以證明其實施的方法不同于涉案專利方法。
- 案件意義 -
恒都代理上海凱賽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凱賽(金鄉(xiāng))生物材料有限公司與山東瀚霖生物技術有限公司等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一案成功入選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該案在涉非新產品制備方法專利侵權糾紛的舉證責任分配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三條所規(guī)定的引發(fā)舉證責任轉移的適用上具有指導和參考意義。
- 判決書 -
- 恒都代理團隊 -